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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1-28 20:37 来源: 江西省卫健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鼓励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 5 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从业满 5 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推荐医师一年内推荐人数不超过 4 名。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江西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15 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 4 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一)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 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核。

(二)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三)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 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跟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 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 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已经取得中医师(士)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在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者提交的材料、公示情况报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日。公示期间,对举报不符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查证属实的, 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 5 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一)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

2.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 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问答相关中医基础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等。

(三)诊法技能操作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进行中医基础、中医医术专长诊疗技术实际操作等。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 常用中药辨识;

2. 常用中药品种、性味归经、功能主治、配伍剂量等知识考核;

3. 中药用药的配伍禁忌知识考核;

4. 相关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考核。

第十六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一)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

2.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 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问答相关中医基础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等。

(三)外治技术操作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进行相关的模拟病例分析及实际专 长技术操作等。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 常用中药辨识;

2. 常用中药品种、性味归经、功能主治、配伍剂量等知识考核;

3. 中药用药的配伍禁忌知识考核;

4. 相关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考核。

第十七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考核内服方药,同时考核外治技术;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考核外治技术,同时考核内服方药。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九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进行认定,并填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表》。

第二十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合格人员完成注册前进行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 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工作可跨年度、分片区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15 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 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主管中药师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15 年以上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 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 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或查实则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 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在江西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市、自治区)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执业的, 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执业地点注册;鼓励取得外省(市、自治区)中医(专长)医师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执业。

十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 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参照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 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的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 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港澳台人员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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