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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25 21:34 来源: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起草依据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017年12月2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颁布实施,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认真组织制定落实政策。一是调研我省确有专长人员现状,研究考核措施。先后到长春、吉林、延边等地区进行调研,掌握基层需求;与长春中医药大学、省中医院、长春市中医院等多家医疗、教学机构的专家进行座谈。二是将国家管理办法逐条细化分解,明确具体任务;形成了《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初稿。三是针对报名、审核、考核、注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在中医药系统内征求意见;印发《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四是认真对待行业内部和社会人员反馈,对众多修改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分析,择优采纳。五是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四十三条,对国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细则》的制定依据、应用范围,明确了省、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同时,着重强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开展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相关的培训活动”,遵循国家政策要求,表明管理态度。

“第二章考核申请”明确了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资格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推荐医师的条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程序及分工。

“第三章考核发证”对专家现场评价的考官组织、考核要求、结果产生、证书发放等进行了细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包括以专家现场评定为主,必要时进行疗效观察和实地核验。同时强调,考核及认定结论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并作为其执业范围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组织”明确了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场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领导,负责建立考核档案和考核专家库。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提前三个月通知。

“第五章执业注册”对中医(专长)医师注测及执业活动进行规范。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监管、定期考核、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指出在考核过程中,各类人员违规行为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中医(专长)医师超注册范围和核准用药范围执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我省乡村医生、以师承方式在我省学习的港澳台人员可申请参加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四、发布方式

《细则》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法制办共同商议。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省法制办备案。《细则》于2018年11月1日印发实施,并在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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