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1-25 20:55 来源:辽宁省卫健委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跟师学习起始时间为跟师学习合同约定的时间。跟师合同约定的时间早于合同公证时间的,起始时间为公证时间。
第四条 申请参加考核者(以下称申请人)的推荐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申请人申请类别一致,且与申请人申请考核专业相关。申请人申请考核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应当与推荐医师建议一致。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人,其指导老师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申请考核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应当与指导老师的专业一致。
第六条 具备《暂行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可以采取粘贴公告、在大众传媒上登载公告等方式。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考核专家根据申请人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患者随访、现场观察操作技术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核验。
申请人要求对其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及方药组成保密的,考核专家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专家出具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进行认定。
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为内服方药类或者外治技术类之一的,认定结论为:内服方药名称及剂型或者外治技术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证;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既有内服方药类又有外治技术类的,认定结论为:主辅技术方法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证。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在官网上公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并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六个月内,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变更程序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或指定本辖区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医药学术组织承担,考核机构的条件应当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范围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具体考核内容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可以采取个人述职、笔试、技能操作、患者评价等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执业记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每年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其中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5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申请人、推荐医师、指导老师和考核专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参加考核时,需提交指导老师出具的继续跟师学习两年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在跟师学习满五年后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参加考核时,需提交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满三年后继续跟师学习两年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继续跟师学习的,应当按照跟师学习的有关要求,完成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跟师月记等相关跟师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本细则施行前,已满五年的可申请参加考核;未满五年的,应当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继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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