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3-01-24 17:24 来源:海南省卫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海南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连续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连续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月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六个工作日,做好每一次跟师学习笔记;
(二)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心得,并有指导老师批阅。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与指导老师签订师承合同,并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及当地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档。跟师时间五年,起止之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跟师满五年,或每月跟师实践时间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更换或增加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合同、存档,但指导老师的专业必须保持一致。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且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本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医师至少一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推荐医师每次考核推荐的人员不超过五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至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基础性材料:
(一)统一式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指导老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
(二)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学习心得等);
(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四)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跟师学习及考核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二)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出具的《患者推荐证明书》。
(三)所从事的五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全部或部分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还须提供该时间段内,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实践所在医疗机构对确有专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至少一名指导其实践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出具的临床实践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考核时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专长如实填报医术专长范围(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医术专长范围不得超出指导老师的专业范围。
医术专长范围一经申报不得随意更改。重新跟师学习满五年或者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方可根据跟师学习或实践所掌握的专长情况更改申报的专长范围。
第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居住地(采取粘贴公告的方式)及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设区的地级市,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采取粘贴公告的方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合格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相关信息,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及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信息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
以上公示时间均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初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实和处理。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二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考核合格者,由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者,由海南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必要时可增加一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海南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已经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满三年的人员,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变更至我省执业。申请变更注册时须提交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本细则确定的执业规则开展执业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未签订师承合同,且实际已跟师学习的人员,拟参加本细则规定考核的,可补充签订师承合同,并按要求存档。由此造成跟师时间上的空档的,若能提供相关材料(由指导老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以及学习笔记、学习心得等其他材料)证明实际存在继续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的,视为连续跟师学习,且该时间段可计入跟师时间。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且指导老师在本省的,可在本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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