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战考网 > 中医专长医师 > 政策法规 >

韶关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考试最新政策

时间:2022-04-22 17:33 来源:战考网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中医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广东省中医药局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与修订相关配套文件。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地级市和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中医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指导老师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且专业相关,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已经按照广东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符合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专业相关的本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已经按照广东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符合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级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守医师管理相关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四)为保障带教质量,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未出师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前由指导老师拟带教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的意见函。合同书公证后三个月内送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或变更专业相同的指导老师的,应更新办理公证合同书,并将合同书送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或变更指导老师的医疗机构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延续计算。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和内容。

  (一)跟师临床实践地点:

  必须在指导老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跟师临床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700个工作日。

  (二)跟师学习形式:

  采取自学研修及跟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著作等。

  (三)跟师学习内容:

  中医基础知识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等。

  中医经典理论应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四)跟师学习时长:

  学习时间自合同公证日期开始计算,时间不少于五年。师承人员自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医疗机构批准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一次或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涵盖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等。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4张(含电子版);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符合条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医师承诺书》;

  (六)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申请参加考核,还须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相关证明材料。跟师学习材料须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核准;

  (八)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第十五条 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可溯源学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

  (二)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荐证明,推荐证明经患者同意,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疾病诊疗经过和疗效。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三)所从事的五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全部或部分在《中医药法》实施(即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还须提供该时间段内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术实践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已经取得广东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人员申请参加考核,还须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

  省中医药局组织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中医药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的不符合考核条件的,一经查实,依法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局组织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开展专家评议。

  第十八条 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九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包括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实践经历、服务人次、有效性等)、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在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包括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实践经历、服务人次、有效性等)、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二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考核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综合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议专家对参加考核者的情况分别作出评分,过半数专家评分超过60分(考核满分100分),且涉及安全性评估的任意项内容不得低于60分,再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作出考核合格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局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中医药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由省中医药局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机构和专家库,成立考核专家委员会,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涉及中药使用考核评议的专家具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

  第三十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局组建或委托的第三方考核评议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师承指导老师、推荐医师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相关名单和信息不得提前向外透露,参加考核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考核异议人员,报考核专家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核验,再综合作出考核结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在省中医药局网站公布。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通过的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广东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原则上只在本省的医疗机构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在广东省执业的,须参加本省考核并取得由广东省中医药局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外省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参加我省考核,须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广东省中医药局组织的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本省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夸大宣传。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兼顾中医(专长)医师的特点,由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执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 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材料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我省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执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数量为1至3个。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分享到:
  • 扫码加医药类考试老师微信
  • 进行“一对一”考试资讯
  • 注意:

  • .在添加客服时,备注自己要咨询的【考试种类+地区】

  • .先添加客服,再由客服按实际情况推荐给考试老师

  • .添加老师可咨询:考试信息+考试资料+交流群推荐

中医专长医师报考费用获取
请选择一个城市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广东
天津
山东
河南
四川
湖北
福建
湖南
安徽
河北
陕西
江西
重庆
辽宁
云南
广西
山西
内蒙古
贵州
新疆
黑龙江
吉林
甘肃
海南
宁夏
青海
西藏
头

网站介绍 企业新闻 考试动态 新媒体矩阵 合作推广 网站声明 全站导航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苏ICP备案号18066411号-3 icp备:苏B2-20200036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湘江路32号

Copyright@2020-2022南京双引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