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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时间:2022-10-11 21:34 来源:江苏教育考试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国家考试,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考前必须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认可、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在进入考场时,须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和自觉遵守。

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30分钟持本人当次考试的“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两证”)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考生迟到15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钢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不带存贮功能的普通计算器)。手机、对讲机、智能手表等具有通讯或存贮功能的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入场后,要按规定入座,将本人的“两证”放在课桌左(右)上角,以便验核。

四、在开始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上的笔迹采集内容,未按要求填写笔迹采集内容的,当场考试成绩无效;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在答题卡上答题,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六、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并严格按要求作答。(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按试卷要求作答)。考生答题时必须分别在“大题号区”、“小题号区”注明相应题号,大题号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一、二等,小题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31、32等。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未按要求答题或答案写在答题区域以外(包括试卷和草稿纸上),一律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和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生如遇试卷或答题卡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禁区内逗留和谈论。考生如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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