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09 15:37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 2023 年度执业药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 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 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 2023 年度执业 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2023〕44 号) 精神,现将北京地区 2023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范围
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 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北京地区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设置 4 个考试科目。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 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三、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
(一)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级别)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4 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二) 参加 2 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二科”级别)
1.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 且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 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2.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 且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 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三)报名条件说明
1.符合“免二科”级别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 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 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 医师、主任(副主任) 技师、主任(副主任) 护师,从事高等院 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3.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或学位前 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工作年限。
四、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23 年 10 月 21 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 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 专业知识(二) | |
2023 年 10 月 22 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 综合知识与技能 |
(一)考试实行封闭 2 个小时管理,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2 小时后方可提前交卷、离场。
(二)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 铅笔和橡皮。
(三)本次考试考场资源全市统筹安排,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 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 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 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 成绩合格拟取得资 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rsj.beijing.gov.cn/,下同)“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成绩查询”栏目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不实填报、虚假承诺的人员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 试服务频道”(以下简称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本项考试报名链接进行报名。报名流程见附件。
1.提交报名信息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8 月 24 日。注 册信息原则上 24 小时内返回核查结果,建议报考人员提前完成 用户注册及学历、学位信息补充, 以免错过报名。 为加强报名证 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 自今年报名起, 如报考人员提交的 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 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 下载相关 PDF 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 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 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下同)“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2.网上缴费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8 月 28 日。完成报 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人员即可在此时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 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3.本项考试不设置补报名或补缴费环节,错过提交报名信息时段或缴费时段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4.报考人员报名时如遇问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查看“问题解答”。
(三)准考证打印
已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至 10 月 22 日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大纲
2023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 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807&page=1)。
六、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一)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全科 ”级别的人员须在 连续 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二科”级别的人员 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考生可于 2023 年 12 月上旬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考试成绩。证书发放事宜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证书查询”栏目公布。
(三)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 号)精 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印发纸质资格 证书的同时推行电子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者, 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选择“证书查验”栏目,点击“证书下载”,注册登录后
下载电子资格证书,电子资格证书与纸质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纸质资格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统一印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收费标准和电子票据领取
(一)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347 号)规定,本项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51 元。
(二) 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电 子票据信息在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陆续推送 至考生的报名注册手机。考生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 根据短 信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 频道“服务指南”栏目, 点击“问题解答”查看“电子票据领取”相关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后,还未收到电子票据信 息或者误删电子票据信息的考生, 请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 手 机号 、 参 加 考 试 年 度 及 考 试 名 称 相 关 信 息 发 送 至 邮 箱 kszxcw@rsj.beijing.gov.cn。发送邮件后的 3 个工作日会有工作人员回复,并解决相关电子票据问题。
八、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 若有违反, 将按照《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处理。
(二)考生考试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 考试结束后通过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九、社会监督和咨询电话
(一)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二)纪检监察监督举报:https://beijing.12388.gov.cn/
(三)考试咨询电话: 12333
附件:考试报名流程图
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
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 2023 年 8 月 7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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