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05-30 11:09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现就宁夏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宁夏户籍或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2.宁夏普通高校或具有宁夏户籍在外省就读的2023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3.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4.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各高等学校已聘的拟任教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四个相统一”,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矢志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
(二)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
(四)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已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参加宁夏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宁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的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与其所学专业一致。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与申请人持有的《宁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证书》标注的任教学科一致。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公告(附件1)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申报时间:2023年6月3日0:00—6月16日18:00。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申报时间:2023年9月13日0:00—9月26日18:00。
高校教师资格申报时间:2023年6月3日0:00—6月16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
(1)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可到所在地(申领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安排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公告为准。
(3)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认定机构为自治区教育厅。申请人选择本人任教高校作为确认点,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协调做好申请人资料核验和确认工作等。
4.选择考试形式: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
5.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看。
(二)现场确认
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所选认定机构时间安排,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认定机构指定地点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以供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认定网报照片一致(附件3)。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时间安排,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任教学校指定地点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不提交。
(4)宁夏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宁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原件。
(6)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任教师证明材料。专职辅导员提交专职辅导员证明。
(7)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学年的课表,时间为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专职辅导员不提交此项。
(8)编制内人员提交工资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登记表复印件。编制外聘用人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连续一年及以上(2022年9月30日前签订),且在有效期内。
(9)编制外聘用人员,提交2022年10月—2023年5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10)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须与认定网报照片一致。
以上材料,请申请人按照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要求装袋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自治区教育厅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认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申请人分时分批错峰前往指定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
(五)资格复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完成以上工作后,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复审。
(六)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附件4)。
四、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种教师资格。
(二)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请申请人及时查阅。
附件:
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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