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建局: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时间:2021-12-22 17:04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在蓉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重点解决近期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大龄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分包信息管理
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在建及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进场后的15个自然日内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项目分包信息,建设、监理及相关分包单位应及时完成市场主体诚信登记,并在分包信息录入后的7个自然日内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分包信息应根据实际分包情况及分包合同录入,凡虚报、漏报、瞒报项目分包信息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建设、监理及相关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揽业务,严禁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转包”之实。
二、压实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
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因现任项目经理、总监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当前岗位而申请更换的,应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注明更换原因,(经所在单位及本人确认,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将暂时无法用于拟投标“信用双表”锁人或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因人员离职、限制从业、注册资格被撤销等原因申请更换的,应同步提供相关人员的离职证明、资格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处罚决定书。
项目经理、总监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应当由项目经理、总监本人签字的文件资料,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签。严格禁止各方主体单位自有员工以外人员以相关责任单位名义参与项目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大龄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照驾照年审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供健康证明(有效期1年)。用人单位要对大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不宜从事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岗位。
四、加强现场人员在岗情况管理
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在建及新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配备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管理班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项目监理负责人(总监、专监),并按照我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和考勤管理。
经系统自动监控,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将项目列入重点抽查名单,推送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一)项目开工后(以安监信息登记开工时间计算)30个自然日内未按规定完整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的;
(二)项目经理、总监连续5天未考勤且未请假,或累计3个月或总工期的1/3出现“人岗分离”预警(项目经理月有效考勤天数少于24天,项目总监少于15天)的;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劳资专管员或项目专监累计3个月或总工期的1/3出现“人岗分离”预警(月有效考勤天数少于24天)的。
五、常态化开展施工现场监督巡查
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等列入现场检查内容。对轨道交通、公服设施、市政工程等政府性投资工程,以及被系统列入重点抽查名单的项目,应增加检查频次。
经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如发现存在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移交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
(一)项目分包信息录入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由项目经理、总监本人签字的文件资料由“执行经理”“执行监理”等其他人员代签的;
(四)项目各方主体单位自有员工以外人员以相关责任单位名义参与项目管理的。
六、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既查现场是否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也查市场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案双查”要求,依法对相关企业严查严处。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现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6日
原文地址: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21-09/07/content_27b463542cb34ae18d4f780648d39b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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