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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初级护师考试报名通知

时间:2022-01-06 16:45 来源:战考网

  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1〕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hljrsks.org.cn的“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操作流程

  报考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hljrsks.org.cn)或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完成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等操作(操作方法和步骤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操作流程”栏目)。

  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考点”,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省、市(地)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相应报考人员的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38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126号)规定,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70元。

  (四)有关事项

  1.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2.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 港、澳 门、台 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3.自2022年起,在初级(师)和中级考试中增加眼视光技术,专业代码分别为216和393。

  4.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三、考场(试室)设置

  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各考点分别设置考场(试室),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疫情防控

  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做好考试相关工作的要求,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好考试组织各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市(地)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考办函〔2015〕1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的要求,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严格落实安全保密措施,严肃考风考纪,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报考人员服务,同时落实好疫情防控政策,确保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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