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的通知
时间:2022-01-11 09:52 来源:战考网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文中提到护士执业注册事项将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化、零次跑,全面应用护士电子证照的内容,详见正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医疗卫生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审批效率
(一)精简申请材料。全面清理各类审批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凡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一律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凡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
(二)下放审批权限。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等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医疗机构除外)。
(三)推广网上审批。全面实施并持续深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化、零次跑。全面应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互联网、视联网技术,实现一网通办、掌上办理。
(四)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理顺审批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压缩至1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压缩至10日,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即时办理。
二、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审批条件
(一)推进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
(三)优化医师护士注册审批。积极推进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材料精简,加强信息源数据审核,协同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破除社会办医审批壁垒。在机构准入方面,对社会资本举办口腔、眼科、整形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不涉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独立实验室、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得以规划、距离、数量等理由设置准入前置条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集团化经营,在机构名称上允许“总院名称+地名+医院(分院、门诊部)”的命名方式。各地要及时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设置审批服务。
三、加强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活动的动态管理,强化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开力度。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区域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确保质控工作到底到边,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数据监测,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细化落实配套举措,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服务流程,提供咨询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wsjkw.zj.gov.cn/art/2019/5/8/art_1229123408_857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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