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2-03-23 17:4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药学专业(药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药品)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药(中药)士、药(中药)师、主管药(中药)师、副主任药(中药)师、主任药(中药)师。

  完整详情请下载附件查看: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原文地址:https://hrss.suzhou.gov.cn/jsszhrss/zcpj/202203/e9484a65383f492db382cbf7a7aa2c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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