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25 14:57 来源:无锡市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人事档案在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时间

(一)市各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须于6月12日前将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审核,并按照《2023年无锡市高、中级评委会工作计划表》(以下简称“工作计划表”)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省属高评委按省厅相关申报通知执行。

(二)市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安排由各中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计划表”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审核后下发。

三、申报评审渠道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至相关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

(一)按照省通知要求,我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均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评审通过人员在系统内自主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等,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年度申报评审通知可登录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专栏”进行查询。市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要主动为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做好服务工作。

(二)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相关信息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备案。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要求,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优秀民营企业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二)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三)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要求,做好高技能人才的申报审核工作。

(四)我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八)根据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

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江苏省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现职称申报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相关业绩成果可记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的业绩成果。

(十)专业技术人才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转岗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同级转评;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十一)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外省、市人社部门或经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需提供配套的评审申报表或评审通过文件(申报表或文件二选一)即予认可。

五、加强评委会管理和专家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建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就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一)认真做好评委会换届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评委会换届直接关系到职称评审质量和社会信誉,关系到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各市(县)、区职称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评委会专家库建设工作,专家来源要广泛,专业分布要均衡,要强化对专家品德能力要求,确保质量,今年的评委会换届工作原则上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应组织新入库专家对职称政策、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工作纪律、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培训。

(二)明确职称管理机构职责。省厅下放我市9个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其中,我市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高评委由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我市社区卫生高评委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江阴市中小学教师高评委由江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江阴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我市机械工程、数字经济(电子信息)工程、化工工程、交通工程和建设工程等高评委由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今年,我市将开展数字经济工程、生物医药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成立相应中评委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各专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不变。

(三)加强专家监督管理。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评审纪律,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评审保密纪律的;影响评审结果公平性等违纪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证明须在公示日期结束,无异议后再出具。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对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评委会日常理机构本单位网站上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市各中、高级评委会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7天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提交开评申请、评前公示等材料,高评委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报备。各级评审专家中要确保异地邀约的执行委员比例不低于20%、新执行委员不低于30%。

(四)评审结果文件及证书。我市所有中、高级评委会评审结束,通过人员基本信息由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高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的联合发文(编制省行业厅局或行业协会、学会文号),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转发(编制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文号)。

(五)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评委会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市、省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职称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对全市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七)关于学术成果。论文或论著一般要求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撰写。若是外文撰写或发表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论文。杜绝无实质性意义的虚假挂名,不得将无实质性应用价值的论文作为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

为更好地体现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体现“不唯论文”的评价方式,有条件的评委会可用技术总结代替论文。技术总结应是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等的技术工作,由本人独立撰写,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等。为确保申报人员参与项目的真实性,技术总结的项目须与“业绩材料”模块上传的项目(含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一致。

(八)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对于电子评审的,申报人员不必到现场确认,也不必再递交纸质材料。所有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技术总结、实例材料等文字资料将在中国知网上进行学术文献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专家鉴定学术成果的重要依据。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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