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

时间:2022-10-07 14:28 来源:战考网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2年河南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高级职称、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按2022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http://ywzl.hrss.henan.gov.cn/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956e545e02ad)。

2.申报评审条件的调整情况

(1)工程系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73号),考核认定条件第(二):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调整为: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

考核认定业绩条件第(十一)条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核认定业绩条件,考核认定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56号)中的业绩成果条件,其中不考虑论文论著。

(2)会计、统计系列

会计系列、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必须满足规定年限要求。聘任年限要求如下: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聘任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含当年),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聘任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含当年)。

(3)律师系列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未参评三级律师、担任执业律师15年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律师。此条款已执行五年,完成过渡任务,从2022年起不再执行。

(4)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

具有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3.博士及博士后职称申报评审有关问题

依据《吸引博士后等青年人才来豫留豫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豫人社办[2022]22号)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初聘中级职称和申报高级职称。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博士研究生毕业无职称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我省初定政策及时为其办理职称初定,业绩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4.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

(1)农林水专业技术人员

县及县以下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在乡村工作满20年不占岗位结构比例申报副高级职称问题,申报评审人员在基层工作的认定,原则上应是人事档案关系及工资关系均在乡镇单位。

(2)中小学教师

继续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服务,连续聘任满1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申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与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

1.规范申报推荐程序。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推荐办法,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首位的原则,切实把那些教学水平较高,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优异,教育教学贡献比较突出的人才推荐出来。用人单位应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在完成内部专家评议和民主测评等程序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2.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经与省教育厅会商,决定在以往国家核定基数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一定比例上浮并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程序认真组织好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担任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和教研机构的行政领导(正、副职)职务的(须公示),不得超过当地推荐总人数的30%。

(三)关于企业家直通车政策

2022年将企业家申报职称层级从原来的副高级提高到正高级,申报范围从原来的经济系列扩大到研究和工程(机电、电子、大数据专业)系列。通过企业家直通车政策申报的人员需填写《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见附件),按程序完成审核备案后再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按照本人从事专业报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与年度评审。

(四)关于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或者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两者只能参加一个,不能同时申报评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执行,具体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253号)规定执行。

(五)关于“绿色通道”审核工作

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符合《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申报的;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规定的中小学教师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级教师的;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9号)规定申报高级职称的;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申请年限破格申报的;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

其他破格申报或者“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等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

卫生系列“绿色通道”、业务免试等审核问题按照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执行。

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或《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或《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六)关于委托评审问题

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具有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省外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以上部门不得接受外省委托评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由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本科院校不得委托专科层次院校评审。

未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七)关于评委会调整、撤销问题

2022年组织对全省组建三年以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有关评审委员会进行整改,暂停职称评审工作,待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职称评审权限;对有关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具体名单可查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情况的通报》(豫人社办函[2022]112号)附件2及附件3,以免出现报错评审委员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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