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职称申报对象和范围
时间:2022-05-17 16:22 来源:战考网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受理审核材料、组织线上评审等,并负责做好政策咨询答疑等日常工作。今年,我市新增生物医药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等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一览表详见附件3。
(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1〕198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三)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今年将继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系列查重标准由各评审委员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市职称办备案。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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