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考须知
时间:2022-09-06 00:23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类型及学习形式(一)招生类型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类型有三种:1.专科起点升本科;2.高中起点升本科;3.高中起点升专科。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招生类型。
(二)学习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习形式有三种:1.脱产;2.业余;3.函授。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填报志愿时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选报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报名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我省2023年春季毕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2023年春季毕业生证明》报考专升本,但入学时须交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是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侨民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免试入学条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四)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免试接受本科教育条件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三、报名时间及流程
(一)报名时间
2022年我省成人高考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三个阶段。
网上报名、上传相关材料时间: 9月13日-18日(每天8:00-22:00)。
网上审核不通过,需要补交材料的截止时间:9月20日17:00。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9月22日22:00。
逾期不再办理。
(二)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
(1)考生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成人高考报名网址(crbm.ahzsks.cn),进入网上报名界面,认真阅读2022年有关招生文件,了解报考政策规定、院校招生专业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报考考生应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原则上应年满18周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一律不得参加报考。
(2)报名采用考生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唯一性认证,一个身份证号码仅能绑定一个手机号码且只能报名一次,考生需本人通过发送的手机验证码完成注册和登录。
(3)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和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等信息。
(4)核对填报的信息,选择考试地点(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市),确认无误后提交。
(5)煤炭企业定向招收优秀在职员工、“一村一名大学生人才培养工程”和“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的报名工作,由招生院校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安排。
2、网上确认
(1)考生凭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短信验证码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信息确认,对网上报名时填报的基本信息、志愿信息等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报名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2)上传本人相关材料
本人近三个月内正面、免冠、无妆、彩色2寸电子照片。其中持外省身份证的考生户籍系我省的,还须上传户口簿照片;户籍系外省在皖工作的,还须上传居民居住证或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社保机构盖章)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税务部门盖章)的照片等。
(3)所需材料全部上传成功后,等待确认审核结果,如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网上缴费。如审核未通过,请在12小时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根据要求持相关材料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所在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审核结果为“未通过”的考生,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考生照片与身份信息比对不通过。考生须补充上传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人像面和国徽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考生学籍学历信息比对未通过但学籍学历信息确属真实的。考生须补充上传毕业证书或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和《学籍学历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春季毕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上传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证明》等证明材料。
3) 其他审核不通过的情况。考生须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补充相关材料。
(4)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考生须保证自己网上报名所填身份证号的真实、准确;符合其它照顾条件的考生,需携带《安徽省2022年成人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空白表可从网上下载)及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到所选考试地点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交验。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携带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选考试地点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交验。
3、网上缴费
考生网上信息确认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网上支付平台缴纳报名考试费用,缴费成功后,系统对考生报名信息做出已缴费标记。网页有时不能实时显示缴费成功,这是因为网上银行和报名系统的数据交换需要一定时间,考生只要确认自己账户上报名费支付准确无误即可,不必再尝试重新操作,以免造成重复缴费。考生网上缴费时应注意网页给出的提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遇到问题可拨打银行服务咨询电话: 0551-62667211,62667212(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88(7*24小时)。
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属国考之一,其报考程序、时间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是非常严肃的。为维护成人高考报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请考生报名前仔细阅读网上发布的相关文件,知晓并遵守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真实、诚信填写报名信息等有关内容并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然后才能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考生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考生填报报名信息提交并网上信息确认,考生缴费必须在网上确认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为报名考试费唯一支付方式,报名考试费缴费成功,方表示报名完成。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报名考试费缴纳后原则上不予退费,确因支付系统或报名系统出现问题导致重复缴费等情况,经核实后予以退费。
四、报名费用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执行的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20元。
五、填报志愿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填报志愿要符合学校(专业)的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考生在选择院校、专业时,对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务必了解清楚,以免误报。
(二)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可在本科志愿栏填报考试科目组相同的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可按本科和专科两个批次分别填报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也可只填报本科或专科志愿,但文、理、艺、体类专业不得兼报。网上信息提交前,考生可对所报志愿进行修改;报名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三)考生填报的专业科类应一致(即考试科目一致),不一致时,以第一批次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四)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专升本考生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六、考试时间及科目(如有变化,按教育部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考试科目:
高中起点升本科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简称史地)。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简称理化)。
高中起点升专科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
专科起点升本科(按照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文史、中医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理工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教育学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
七、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50分)。
2.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30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0分)。
4.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20分)。
5.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20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20分)。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分)。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分)。
10.年满25周岁(1997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20分)。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10分)。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含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在报名确认时须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等,逾期不再办理。
八、签订“诚信考试承诺”等有关内容
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理念和文明风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考前要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此,要求每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有关内容并确认同意。
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部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十、《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考试地点熟悉考场并了解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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