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2022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2022-11-26 16:25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浙江工商大学2022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浙江省院校代码: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确保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院校代码:451)。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专科起点本科。
第七条 招生专业:经管类: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物流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类:法学、社会工作;文史类:英语、汉语言文学。
第八条 学制:专升本最短学习年限2.5年。
第九条 学习形式:(1)业余(夜大):以业余授课为主,辅之自学和网上课程学习平台学习。(2)函授:以自学和网上课程学习平台学习为主,辅之必要的面授。除英语专业学习形式为业余招生外,其他专业函授、业余均招生。
第十条 学历和学位:凡经成人高考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学校负责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习地点:(1)学校校内直属站办学地点为杭州市保俶北路92号浙江工商大学东院。(2)学校通过在省内外设立校外教学点的方式开展办学活动,具体见我院网站发布的《2022年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成人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与组班
第十五条 浙江工商大学2022年计划面向浙江、新疆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新生,成人高考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2022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中规定的报名条件,其中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学生学习期间不转户粮关系。
第十六条 成人高考:(1)报名:届时考生登陆当地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志愿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和方法进行网上确认报考信息和缴纳考试费用。(2)考试时间: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日期为11月5日和6日。(3)考试科目:经管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法学类(政治、英语、民法)、文史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第十七条 按照浙江、新疆两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人高考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分科类按招生计划的相应比例调取考生电子档案并择优录取。学校成人高考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如果上线专业录取人数不足15人不开班,经征求考生意见后可转入我校相同考试科类的其它专业。校外教学点因人数少不开班则转入学校本部或附近教学点。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新疆两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免试、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及有关社会媒体公布。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考新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浙江省内业余(夜大)、函授各专业学费按学分收费,专升本专业总学分为75学分/专业,收费标准为118.80元/学分。第一、第二学年缴费分别为3564.00元/年,第三学年缴费为1782.00元/年。新疆函授站学费参照浙江省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https://jxjy.zjgsu.edu.cn
电话:0571-89775085、88820792,传真:0571-89775085。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28877069
通讯地址:杭州市保俶北路92号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邮编:310012。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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