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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2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2022-11-25 14:46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2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及全称:13277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省代码326。

办学地点: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成立于1999年4月,是浙江省首家进行高校体制改革试点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2004年11月,经国家教育部确认为浙江省首批独立学院;同年12月,通过教育部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专项检查,并获得最高等级评价。2010年,学院被授予首批“全国先进独立学院”荣誉称号。2018年7月学院顺利通过浙江省独立学院规范设置验收。2019年9月,学院整体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迁址到慈溪市办学。2021年,学院位列武书连全国独立学院综合实力排行榜第6名。

学院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设有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法学院、管理学院、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设计艺术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基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等十个二级学院,5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9个学科,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学科专业体系。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1.2万余名。

学院始终坚持“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强和实践能力强的“两强”应用型本科人才,已累计为社会发展输送四万多名优秀学子。多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各类学科竞赛成果、英语专业四级一次性通过率等连续在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学院连续三届在“挑战杯”“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上获奖,斩获两金一银的佳绩;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金奖总数位列全国所有高校第八、全国独立学院第一。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本科,办学形式为函授和业余。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报考条件、报名手续、确认材料,以及学校设立的各函授站和教学点及其开展办学活动方式等,具体详见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2022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招生简章》等信息。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2022年拟招生专业见下表:


序号培养层次专业名称科类最短学习年限学习形式
1专升本汉语言文学文史/中医类2.5年函授
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理工类
函授
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工类
函授
4
土木工程理工类
函授
5
国际经济与贸易经管类
函授
6
工商管理经管类
函授
7
会计学经管类
函授
8
旅游管理经管类
函授
9
环境设计艺术类
业余
10
法学法学类
函授
11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类
函授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包括加分或降分政策在内的投档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有专业加试的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上省线后,根据专业计划数按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加试成绩相同的再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上省线后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人高考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十四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给本校的批复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艺术类 144元/学分;理工类 120元/学分;文史类、经管类、电子商务类、法学类及其它类108元/学分。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毕业最低学分及最短学习年限:专升本75学分,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

第十七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网:

https://yyjs.ndky.edu.cn/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方微信(二维码):

微信截图_20221125144545.png

咨询电话:0574-63712632

招生监督电话:0574-87600501

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邮编:315300。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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